中介的正当合法权益,理应受到保护
购房者从中介所受到了服务,作为购房人,应珍惜中介的劳动,因为作为中介,他是以收取合法的中介费作为其正当的谋生手段,中介给你陪看了房子,为你与房东讨价还价,不但付出了人力,面且还付出了一定的财力(包括日常的电话联系费、看房旅差费)等,同时中介的经营也有成本,如:营业用房的租赁费、个体工商户管理费、登记费、年检费(或企业登记费、年检费、个私企业会费)、税费、营业用水电费、工作人员的工资等,有付出,应该有回报,这是合情合理合法的事,在中介与购房者之间,实际上购房者是老板,中介是为购房者提供劳务服务的打工者,购房者的“跳票”行为,与工人为老板打工而老板不发工人的工资是一回事,这不但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 ,而且也是一种违反劳动法的违法行为。购房者与中介之间的委托与服务关系,是一种劳动合同关系,理应受到保护。除非中介在服务中有不道德的欺诈消费者(购房者)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,否则,中介的正当合法权益,理应受到保护。
|